(2014)甬慈执民字第7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宁波中望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中望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718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中望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李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中梅,宁波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高立恒,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执民字第7189号宁波中望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71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徐人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单泓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