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中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河源市新东大酒店、叶祖建侵犯著作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被执行人河源市新东大酒店。被执行人叶祖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中法民三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源市新东大酒店公司、叶祖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河源市新东大酒店、叶祖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叶祖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728.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焕 棠审判员 王 秋 媚审判员 欧阳海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 雪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