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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辛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兴泉与王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泉,王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王兴泉。委托代理人罗会春,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泉诉被告王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泉于2015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兴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兴泉负担。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蔡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