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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5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志强诉被告张铁千、昌图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强,张铁千,昌图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515-4号原告孙志强,男,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告张铁千,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被告昌图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志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强诉被告张铁千、昌图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昌图县公安局对被告张铁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正在侦查中,本案需以该侦查结果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思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