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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佟胜利等诉被告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胜利,李建华,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462号原告佟胜利,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黎崇,系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建华,女,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黎崇,系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一街6号。法定代表人杨丹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凯,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孟凡玲,系北京隆安沈阳分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佟胜利、李建华诉被告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胜利、李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薇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人民陪审员 白 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左洁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