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臧玉梅与王正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玉梅,王正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臧玉梅,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大惠,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明,居民。原告臧玉梅诉被告王正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晓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玉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大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正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臧玉梅诉称:2013年5月4日,王某驾驶苏N×××××轿车(登记车主为原告臧玉梅)与被告王正明发生碰撞,致王正明受伤,沭阳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与王正明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臧玉梅通过沭阳县交警大队先行垫付了被告40000元医疗费。2014年2月13日,被告王正明向沭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王某、臧玉梅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2014年3月3日,王正明撤回对臧玉梅的起诉。2014年8月27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沭民初字第0489号判决书,判决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赔偿王正明52722.73元,王某赔偿王正明3105.83元。因原告臧玉梅未参加诉讼,该案未对臧玉梅垫付的40000元做出处理。后原告要求被告王正明返还垫付款,但其拒绝返还。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款40000元,并由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正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4日22时02分,案外人王某驾驶苏N×××××小型轿车沿苏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62KM+400M处,刮撞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被告王正明,致苏N×××××小型轿车损坏、王正明受伤。经公安机关处理认定,被告王正明与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王正明受伤后至沭阳扎下医院进行治疗,支出医疗费61763.94元。苏N×××××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原告臧玉梅。事故发生后,原告臧玉梅向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三中队交纳交通事故暂存款40000元,该暂存款后被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三中队转至沭阳县沂北医院用于支付被告王正明的医疗费。2014年2月13日,被告王正明诉至沭阳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臧玉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在诉讼过程中,王正明撤回对臧玉梅的起诉。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沭民初字第0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支公司共赔偿王正明52722.73元,王某赔偿王正明3105.83元。后被告王正明因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宿中民终字第2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原告以被告拒不返还垫付款40000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支持上述诉请。另查明:沭阳县沂北医院又名沭阳扎下医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2014)沭民初字第0489号民事判决书、(2014)宿中民终字第2190号民事判决书、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三中队和沭阳扎下医院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臧玉梅作为苏N×××××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交纳交通事故暂存款,且该款已实际用于支付被告王正明的医疗费用,对该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沭阳县人民法院及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原告臧玉梅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王正明应当返还原告臧玉梅所支付的40000元。现原告臧玉梅要求被告王正明返还垫付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正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正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臧玉梅返还不当得利款4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被告王正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征收单位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审判员 马晓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敏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