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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麻法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周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麻法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区看守所。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启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菜市场附近一超市门口处,准备将2小包疑似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梁某某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周某某处缴获疑似毒品2小包以及手机一部、摩托车一辆、现金人民币40元。经鉴定:该2小包疑似毒品均检见海洛因成份,合计净重0.1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查获的毒品,被告人周某某到案经过,证人梁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周某某的相片辨认,湛江市公安麻章分局麻章派出所的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被告人周某某的多次口供和户籍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无视国法严明禁毒的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0.1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现场扣押的摩托车一辆,权属不明,由公安机关查实后依法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0.11克,由公安机关统一销毁。缴获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毒品所得人民币40元以及用联系购卖毒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黄耀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观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