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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继妮与晁洪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妮,晁洪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刘继妮。委托代理人张奇,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晁洪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0号金悦华都A号楼302室。负责人周彦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妮诉被告晁洪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继妮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继妮负担。审 判 员 诸葛少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 婷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