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3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南通丰泰纺织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金辉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丰泰纺织有限公司,南通市金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104号申请执行人南通丰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孔明,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南通市金辉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志刚,系南通市金辉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南通市金辉服饰有限公司与南通丰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中商终字第0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808.8元,执行费77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吴宣泽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并根据申请人书面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人名单,待后处置。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本院查控的财产,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吴宣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毛佳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