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86年8月18日,汉族,甘肃平川人,无业。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79年2月17日,汉族,甘肃白银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郭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帆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