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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86年8月18日,汉族,甘肃平川人,无业。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79年2月17日,汉族,甘肃白银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郭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帆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