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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执民字第13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潘云丰与陈敏、潘若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云丰,陈敏,潘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永执民字第1394-8号申请执行人潘云丰,男,1977年0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705106696,汉族,经商,住永嘉县碧莲镇梧岙村。被执行人陈敏,男,1968年10月0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810023134,汉族,经商,住永嘉县桥头镇前庄村博大公寓22号。被执行人潘若荣,女,1968年09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80917666X,汉族,经商,住永嘉县桥头镇前庄村博大公寓2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永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0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07月21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查明被执行人陈敏将自己的存款存入其弟弟陈存盈(330324198212080234)的账户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陈存盈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者其他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叶晓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