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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周少民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朱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少民初字第0019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高波、竺凌,江苏柏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原告朱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为此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金 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陶玉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