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光明与朱礼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明,朱礼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55号原告:陈光明,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汤志娟,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礼斌,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明诉被告朱礼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礼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光明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7元,由原告陈光明负担。审判员 赵作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丹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