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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光明与朱礼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明,朱礼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55号原告:陈光明,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汤志娟,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礼斌,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明诉被告朱礼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礼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光明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7元,由原告陈光明负担。审判员  赵作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丹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