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吕攀与唐兴瑜、潘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攀,唐兴瑜,潘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新商初字第323号原告:吕攀。被告:唐兴瑜。被告:潘明敏。原告吕攀诉被告唐兴瑜、潘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滢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兴瑜、潘明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攀起诉称:2014年6月19日,被告唐兴瑜向原告借款53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4年7月3日止,同时约定由被告潘明敏签字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被告唐兴瑜认欠不还,被告潘明敏也未履行担保义务。现诉请:1、判令被告唐兴瑜归还原告借款53000元;2、判令潘明敏就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吕攀为证明其在本案中的事实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证明2014年6月19日,被告唐兴瑜向原告借款53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4年7月3日止,并由被告潘明敏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唐兴瑜、潘明敏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所举证据,其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明确可信,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唐兴瑜、潘明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视其放弃对原告主张和证据的质辩权。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6月19日,被告唐兴瑜向原告借款53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4年7月3日止,同时约定由被告潘明敏对上述借款作保证,但该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唐兴瑜催讨欠款,但在本案庭审中原告确认至本案起诉之日止其均未向被告潘明敏主张债权,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唐兴瑜、潘明敏之间的保证借贷关系,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佐证,其缔约主体适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理应严格遵照履行。被告唐兴瑜作为借款人依法负有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期限返还借款的义务,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唐兴瑜未归还所借款项,原告要求被告唐兴瑜归还借款53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潘明敏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未与原告约定保证方式,故被告潘明敏应依法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根据担保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各方约定的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4年7月3日止,原告应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被告潘明敏承担保证责任。鉴于原告自借款期满后至本案起诉之日即2015年3月6日期间均未向被告潘明敏主张债权,故依法应免除保证人被告潘明敏的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潘明敏对本案所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唐兴瑜、潘明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兴瑜归还原告吕攀借款本金53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吕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唐兴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被告唐兴瑜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0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代理审判员 顾滢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绍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