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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高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高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13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张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福川,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孟宪肖,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建。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被告高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传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丁 敏代理审判员  张传奇人民陪审员  谭满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晓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