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新伍与郑成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伍,郑成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294号原告:李新伍,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郑成保,男,1964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李新伍诉被告郑成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祝远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新伍、被告郑成保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新伍诉称:2013年2月8日,被告郑成保因家庭房屋装修急需支付工人工资,由其妻子出面向原告借款10000元。2月9日上午在被告家中,由被告儿子以被告名义签署了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立即还款。原告提供证据有:2013年2月9日被告方出具的借条一张。被告郑成保辩称:被告从未向原告借款,借条不是被告所写,被告当天不在家,在邻居家打牌。另外,被告多年跟随原告从事工地施工,于2012年在工作中受伤,腿部至今未彻底治好,如果原告负责将被告的腿治好,则贷款都会偿还原告借款。被告郑成保未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不是被告本人签名,也不是被告儿子签的名,但被告对其相反意见未申请相关鉴定,且被告称出具借条当天(农历腊月三十)他在邻居家打牌,不合常理。对该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但该借条不是被告本人书写和签名,不属于直接证据,应结合其他情形综合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8日,郑成保因家庭房屋装修后需支付工人工资,由其妻子出面向原告借款10000元。次日由郑成保儿子补签了一份借条。上述借款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条和当事人陈述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虽辩称其本人未向原告借款,但被告近亲属签署有借条,被告本人也表示如果在工地上受伤的赔偿事项处理好,便同意还款,应当认定借款事实客观存在,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受伤赔偿事项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被告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成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李新伍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成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方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