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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严晞辉与陈铁怒、章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晞辉,陈铁怒,章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131号原告:严晞辉。委托代理人:徐斌。被告:陈铁怒。被告:章小艳。原告严晞辉为与被告陈铁怒、章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严晞辉的委托代理人徐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铁怒、章小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严晞辉起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铁怒于2013年1月13日因临时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至2013年3月13日止,逾期未还承担总额每月2%的违约金。但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避而不见,也拒不归还借款。现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陈铁怒、章小艳归还借款150000元;二、被告陈铁怒、章小艳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5.6%的4倍计算,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暂算至2015年3月13日为67200元。原告严晞辉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以下证据材料:1.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陈铁怒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被告陈铁怒、章小艳未作答辩和举证。经审理,原告严晞辉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被告陈铁怒、章小艳在收到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后的答辩期内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严晞辉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严晞辉和被告陈铁怒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铁怒未及时向原告严晞辉归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陈铁怒、章小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系被告陈铁怒个人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原告严晞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铁怒、章小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铁怒、章小艳返还原告严晞辉借款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陈铁怒、章小艳支付原告严晞辉违约金67200元(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按年利率5.6%的4倍计算;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5.6%的4倍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79元,由被告陈铁怒、章小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5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许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穆立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