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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保国与魏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国,魏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41号原告张保国,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曹飞云,沁县定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魏刚,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县支公司。地址沁县沁州北路132号。负责人郭耀波,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杜炜,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国诉被告魏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县支公司(下称大地财保沁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大地财保沁县公司已先行给付原告张保国医药费10000元,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刚、大地财保沁县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国提出撤回对被告魏刚、大地财保沁县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保国撤回对被告魏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保国负担。审 判 长  陈 强审 判 员  吴达仁人民陪审员  张国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