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刑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付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灵刑二初字第00025号公诉机关灵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甲,2014年12月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7日经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灵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灵寿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7日14时许,被告人付某甲因此前其母亲杨某甲胳膊被周某甲致伤一事找到周某甲家中,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打斗,双方均受伤。经鉴定,周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为支持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3、证人付某乙、杨某甲、付某丙等人的证言;4、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称知道自己错了。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7日14时许,被告人付某甲因此前其母亲杨某甲胳膊被周某甲致伤一事,找到周某甲家中,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打斗,双方均受伤。经鉴定,周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付某甲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另查,付某甲家属赔偿了受害人,并得到了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调查核实、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9月7日那天,我和胡某某、李某某吃完中午饭到周某甲家,我敲了敲门,门没有锁,我推门就进去了,胡某某和李某某后来也进去了,我走到院里看到周某甲在北面东屋前边的台阶上,手里还拿着一把斧子,周某甲问我干什么,我说我母亲胳膊的伤是怎么回事,你手里拿斧子干什么,这时候周某甲的女儿周某乙出来和我嚷起来了,胡某某和李某某想拉我出去,这时候我父亲付某乙也进来了,说着就拽着我出去,就往外走的时候,我背对着周某甲,周某甲拿斧子朝我右侧肩膀的后背上砍了一下,我扭头的的时候把我左耳处划伤了,我随即就倒在地上,这时候周某甲的媳妇不知道什么出来,和我父亲把周某甲拿的斧子夺了出去,扔到哪里我也不知道,我起来后摸到背上流血了,我就起来打周某甲,用拳头打了周某甲面部,周某甲就跑到南墙的灶台处,从灶台附近拿起一根木棒打我,我夺过木棒也打他,我父亲付某乙用拳头巴掌的打了周某甲,后来周某甲的媳妇和闺女把周某甲拉开了,我父亲付某乙把我也拉走了,我父亲带着我去陈庄卫生院治疗,并报了警。参与打架的有我、我父亲付某乙、周某甲,我和周某甲都受伤了,我右侧肩膀的后背处被砍伤、左耳耳后划伤,左耳下侧和下巴连接处的骨头受伤,左耳朵听不见,周某甲伤到哪里我不知道。胡某某和李某某看到周某甲用斧子把我砍伤后吓跑了。斧子是周某甲从他家屋门前边的台阶上拿的,我去他家的时候手里什么也没拿,我没有夺周某甲的斧子,我就是用拳头打了周某甲的脸,后来我夺了周某甲的木棒,拿这个木棒打了周某甲身上几下。2、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2014年9月7日大概13时左右,付某甲和两个二十多岁的男子敲我家的门,径直走到我家院里,付某甲手里拿着一把斧子,那把斧子是我家的,斧子在门洞放着,是付某甲从门洞处拿的。付某甲在院里大声喊着我的名字让我出来,我出来后,付某甲问我杨某甲的胳膊时怎么造成的,我说让他问他娘。付某甲用质问的语气说了句你说嘛,说着便拿斧头朝我过来,看到这种情形我急了,我从台阶上跳下去,从付某甲的手里夺那把斧子,在夺斧子的过程中不慎将付某甲的肩膀处划伤了,当时就流血了。随后,付某甲的父亲付某乙也来到我家,只见付某甲从和他一块来的那两个年轻人的其中一个人手中拿过木棒朝我头上打了一棒,打的我有点蒙,后来付某甲有没有再打我就记不清楚了,后来付某乙夺过付某甲手中的木棒朝我头上开始打,这时候就打乱了,他们也打我,我也打他们,至于我有没有打到对方我就不知道了。在打架的过程中有一把斧子和一根木棒。斧头是放在了门洞的北墙根拿,木棒就放在附近的位置。当时有付某甲、两个年轻人、付某乙、我妻子付某丙、我闺女周某乙和我,我头部受伤了,身上有几处淤青,鼻子骨折了,付某甲背上受伤了,是我砍的。木棒是付某乙拿起来的,他拿的木棒打的我。3、证人证言:(1)、付某乙:2014年9月7日吃完午饭,付某甲带着他的两个朋友去看我家盖得新房子,后来我担心付某甲去周某甲家和周某甲生气,我到周某甲家后,看到付某甲和他两个朋友正在周某甲家院里站着,与周某甲的女儿正在争吵,周某甲和他媳妇站在他家北面东屋下面的台阶上,右手拿着一把斧子,我对付某甲的朋友说让他们把付某甲弄回去,在付某甲两个朋友拉着付某甲往回走的时候,付某甲和周某甲的女儿还在争吵,这时周某甲从台阶上下来拿斧子朝付某甲后背砍了一下,当时付某甲背上就流血了,然后付某甲和周某甲就打到一块了,我和周某甲媳妇都在夺周某甲手里的斧子,最后我把斧子夺过来扔到西北屋前边的台阶上,这时候,付某甲和周某甲还在一块厮打,后来我和付某甲一块打周某甲,周某甲拿一块木板子打付某甲,付某甲夺过木板也朝周某甲身上打,打到哪里我不清楚,我推着付某甲想出去,周某甲辇过来还要打我们,我把周某甲踹到在地上,我们就走了。我把付某甲送到陈庄医院,并报了警。(2)、周某乙:2014年9月7日吃完中午饭后,我听到有人敲门,声音特别大,我父亲从屋里走出去看,我听到有人在外面骂,这时候我也出去看了,付某甲带着两个年轻男子在院里骂,问我父亲他娘的伤是怎么回事,我父亲说回去问你娘,这时候我听到屋里孩子醒了,我回到屋里,等我再出来他们已经打起来了,付某甲的爹付某乙也来了,他也和我爹动手,当时双方有没有拿武器打我没看清,后来他们把我爹推到院子南墙根,他们都动手打我爹,我看到有人持一根木棒打我爹的头部,那时候付某甲的姑姑也在场,我跟她说让她去拉架,我扭头看到付某乙拿着斧子砍向我爹,我用手一把顶住才没有砍下来,后来邻居们把他们拉开了,付某甲往门口走的时候,我娘付某丙说不值当的打架,付某甲打了我娘一下,后来我们就报警,我爹头部有外伤,眼睛肿了,鼻子的骨头骨折了,付某甲右肩处流血了,我不知道付某甲的伤是怎么造成的。他们打架用了一根木棍和一把斧子。(3)、李某某:2014年9月7日中午,我和胡某某在付某甲家吃饭后付某甲和胡某某起身出去,我也跟着他们出去了,走到一处人家后付某甲敲了敲门就进去了,到了院里我看到北面东屋前边的台阶上站着一个50多岁的男子(后来知道是周某甲),他旁边站着一个和他岁数差不多的妇女,可能是他媳妇,付某甲站在院里和他说话,为付某甲的母亲的事,后来付某甲和那个男子说话越来越大,情绪很激动,付某甲和周某甲在院子里厮打起来了,我和胡某某上前去拉付某甲,这时我看见50多岁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把斧头,我就躲到一边,快到大门附近的时候我回头一看,付某甲背上受伤了,都是血,那个50多岁的男子手里还拿着斧子,看到这种情形,我就跑出去了,在门外我看到付某甲他爹、妈和姑姑进去了,然后胡某某不大一会就出来了,我俩就回家了。我没有参与打架,胡某某参与没有我不知道。我只看到50多岁的男子手里拿着斧子,没有看见别人拿什么东西。(4)、胡某某:事发当天我和李某某跟着付某甲来到一处人家,付某甲敲了敲门,门没有锁,付某甲就推门进去了,我和李某某也随后进去了。到了院子里,我看到北面东屋前边的台阶上站着一个50多岁的老头(周某甲),他旁边站着一个和他岁数差不都的妇女,可能是他媳妇,付某甲站在院子里和他说话,为付某甲的母亲的事,后来付某甲和那个男子说话越来越大,情绪很激动,付某甲那个老头在院里嚷起来了,他们互相指着对方,嚷的声音很大,那个老头的闺女不知道什么时候出来,也和付某甲嚷,我和李某某上前去拉付某甲,付某甲还冲他闺女嚷,这时候,那个老头从距离这个地方约两三米处的北屋前边的台阶上拿起一把斧子,看到这种情形,李某某跑出去了,我拉着付某甲往外走,付某甲背对他们,扭着头还在和他们大声嚷吵,那个老头拿斧子朝付某甲右侧后背处砍了一下,当时付某甲的背上就出血了,没过一会功夫,付某甲他爹、妈和姑姑进来了,出来后我和李某某就回家了。我不知道其他人受伤没有。我和李某某没有参与打架。那把斧子是那个老头在北面东屋前边的台阶上拿起来的。(5)、付某丁:2014年9月7日吃完午饭,我侄子付某甲和两个年轻人出去了,后来听到有人吵架,杨某甲对我说不放心付某甲,说让我看看,我顺着吵架的声音跟过去,听到周某甲家里有人在吵架,门开着我就进去了,一进去我在院子里看到我侄子付某甲光着膀子,右侧肩膀的后背上有个口子,正在流血,周某甲正拿着一把斧子,我哥哥付某乙和周某甲媳妇付某丙正在夺周某甲手里的斧子,看到这种情况我很害怕,我就在旁边喊着让他们不要再打了,让付某甲赶紧上医院,等我再留意周某甲的时候,不知道他手里从哪儿拿了一根木棒朝着付某甲头上打,付某甲当时是蹲在地上的,周某甲拿那根木棒朝付某甲左侧头部敲了一棍子,付某甲就倒在地上,缓了一会才起来的,后来我哥哥付某乙和我嫂子杨某甲把付某甲拽走了,周某甲还要朝付某甲扑过来,我用手拉住周某甲了,后付某乙把付某甲送到了医院,后来就报警了。付某甲的背上有一道口子,一直捂着耳朵,头上有伤没有我不清楚,周某甲有没有伤我不知道。(6)、付某丙:2014年9月7日那天,我和我丈夫周某甲、我女儿周某乙在家午休,后来听到院里有人嚷嚷,周某甲从屋里出去看了看,这时候我听到院里吵起来,我也从屋里出来,付某甲带着两个年轻人和周某甲正在争吵,并相互推搡,不久付某乙也来了,他一进来就和付某甲一起与周某甲打起来了,周某甲和付某甲、付某乙一直打到南墙,我看到付某乙正在拿着一根木板朝周某甲头上、身上打。付某甲也拳脚打起周某甲了,付某甲带来的那两个年轻人有一个也动手打周某甲了,这时候我女儿周某乙叫邻居想要拉开他们,当时我在门口,没有出去,等我再看到付某甲的时候,付某甲用拳头打周某甲,我看到付某甲的背上有一处伤,他们一直打到院子西侧,后来因为都受了伤,被邻居拉开了。周某甲头被打破了,鼻梁被打骨折了,付某甲的后背上受伤了,是肩膀的后面,至于是哪侧我不清楚,还有没有其他地方受伤我也不清楚,我的左脸上肿了。打架过程中我看付某乙手里拿着一把斧子,我不知道他是从哪拿的,他拿着那把斧子还想打周某甲,后来被我夺过去了。(7)、杨某甲:昨天付某甲告诉我说他要去找周某甲商量如何解决我胳膊受伤的事,当时去周某甲家除了付某甲不知道有几个人,我有点担心,就去周某甲家门口附近查看,我看到付某甲的两个朋友拉着付某甲从周某甲家里往外走,付某甲的耳朵和后背右侧都是血,然后付某甲的父亲付某乙找到车将付某甲送医院救治,并报了警。当时我没在场,我不知道付某甲两个朋友的情况,付某甲现在不能说话,不能进食。4、书证:(1)、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灵寿县公安局民警对2014年9月7日故意伤害案中的木棒和斧子进行扣押。(2)、付某甲到案经过被告人付某甲于2014年12月3日被传唤到陈庄派出所,后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付某甲于2014年9月6日因非法采砂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4)、周某甲前科证明:证实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前科,现实表现一般。(5)、石家庄市新华分局革新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付某甲涉嫌灵寿县秋山村非法采砂案,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付某甲于2014年9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被取保候审,现被破坏的现场正在由相关地勘单位在评估过程中,鉴定结果没有出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6)、户籍证明。(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付某甲和周某甲病历。(8)、周某甲病历:证实周某甲于2014年9月7日因鼻骨骨折、多发性损伤住院治疗。(9)、付某甲病历:证实付某甲于2014年9月9日因创伤性鼓膜穿孔、腰背部挫伤等病症住院治疗。5、鉴定意见:(1)、司法鉴定意见书:周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二级。(2)、司法鉴定意见书:杨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一级。(3)、司法鉴定意见书:付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一级。6、勘验笔录、照片。7、付某甲的撤案和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付某甲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邻里纠纷,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刘永芹审判员 赵业勋审判员 马守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 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