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太勇与陈文辉、漳州闽航发特种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太勇,陈文辉,漳州闽航发特种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2068号原告李太勇,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陈荔,福建理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辉,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林家年、郑芙蓉,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闽航发特种钢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龙山镇东盘,组织机构代码:74168673-2。法定代表人庄泽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鸿明、冯卢亮,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太勇与被告陈文辉、漳州闽航发特种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太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文辉、漳州闽航发特种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太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太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太勇负担。审判员 林晞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辛 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