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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丁忠平与谢翠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忠平,谢翠兰,杜勇,杜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0829号原告丁忠平,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谢翠兰,女,196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被告杜勇,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杜磊,男,199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丁忠平与被告谢翠兰、杜勇、杜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谢翠兰、杜勇、杜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忠平撤回对被告谢翠兰、杜勇、杜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90元,由原告丁忠平负担。审判员  康维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甘 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