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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志美与孟宪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美,孟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99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美,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孟宪民,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张志美与被执行人孟宪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槐商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槐执字第9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千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