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张强,石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233号申请执行人王燕,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强,个体户。被执行人石永强,职工。本院在执行王燕申请执行张强、石永强借款合同纠份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3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友清执行员 张维林执行员 郝永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解凯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