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6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6852号原告苏某某,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程志林。被告孙某甲,住德惠市。被告孙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返还原告25.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审 判 长 梁 湖人民陪审员 芦文明人民陪审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邵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