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庆城县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被告黄万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城县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黄万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615号原告庆城县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庆城县北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白云祥,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文智,庆阳市庆城县庆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万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庆城县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被告黄万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庆城县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城县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庆城县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担。审判员 王双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贺旭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