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行非审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与郑盛玉房屋拆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郑盛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法行非审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被执行人郑盛玉。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九征字(2014)第14号《关于重庆西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一期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确定的第三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4年8月23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对重庆西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一期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被执行人所有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华岩西村71号1-4-7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建筑面积为54.88平方米。在该项目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执行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4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向被执行人郑盛玉作出了九征字(2014)第14号《关于重庆西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一期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内容为:一、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结合被征收人的安置要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房屋征收部门按货币补偿单价每平方米5807元,被征收房屋价值318688元补偿被征收人。二、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结合被征收人的安置要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房屋征收部门按1000元∕户·次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1次搬迁费,其他有关费用按照《补偿安置方案》执行。三、被征收人郑盛玉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搬迁,并将华岩西村71号1-4-7号房屋交房屋征收部门拆除。被执行人在收到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未予履行,现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九征字(2014)第14号《关于重庆西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一期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九征字(2014)第14号《关于重庆西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一期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确定的第三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涛代理审判员 佘洁人民陪审员 戴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