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牛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57号原告牛某,农民。被告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玉海,临清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于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