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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袁永庆、XX与XX、秦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永庆,XX,秦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726号原告袁永庆。委托代理人陶华娣,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被告秦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永庆与被告XX、秦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撤回诉讼,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永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任竞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倪 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