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綦法民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640号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43号3幢6-3,组织机构代码57210118-1。法定代表人赖义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鹃,女,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系原告员工。被告杨欧,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凯逸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已纳)。审判员 刘 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留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