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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皋某某申请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182号申请人皋某某,男,1974年3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牛街乡木掌村民委员会榻枝树村*号。被执行周某某,女,1972年4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弥渡县弥城镇西顺城街**号。皋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弥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皋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4月1日执行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弥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美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文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