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仁昌与赵江,李小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仁昌,李小敏,赵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69-1号申请执行人杨仁昌,男,汉族,住陕西陇县牙科乡杨家坡村5组7号。被执行人李小敏,女,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大道19号院。被执行人赵江,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大道19号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015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赵江或李小敏银行存款存款13397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宝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常少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