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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仁昌与赵江,李小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仁昌,李小敏,赵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69-1号申请执行人杨仁昌,男,汉族,住陕西陇县牙科乡杨家坡村5组7号。被执行人李小敏,女,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大道19号院。被执行人赵江,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大道19号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015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赵江或李小敏银行存款存款13397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宝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常少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