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应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300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某某,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谢家区。2015年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由本院逮捕,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于3月26日执行,因其患病淮南市看守所当日决定对其暂缓收押,后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3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应某某驾驶皖D×××××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湖滨路与淮河大道交叉口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拦下检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应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64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应某某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应某某驾驶皖D×××××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湖滨路与淮河大道交叉口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拦下检查,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0mg/100ml。交警遂现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被告人应某某带至淮南市朝阳医院急诊科由专业人员抽取血样,并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应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6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应某某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应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安徽朝阳司鉴所(2015)法毒检字第57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鉴定委托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应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应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轩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路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