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73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边县人,住盐边县渔门镇。被告尹某某,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盐边县人,住盐边县桐子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彭国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