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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73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边县人,住盐边县渔门镇。被告尹某某,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盐边县人,住盐边县桐子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彭国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