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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李铁林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铁林,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系河北省广平县平固店镇西里村人。2014年9月20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广平县院公诉刑诉(2014)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铁林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铁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铁林伙同豆小强(已判决)携带手锯、电锯等工具驾驶机动三轮车,分别于2014年3月份先后两次到曲周县依庄乡东三塔村东南地青兰高速南侧盗伐高速林带杨树八棵(经鉴定0.774立方米)、十三棵(经鉴定1.5013立方米),同年4月20日前后一天晚上到广平县东张孟乡烟屯村西北地青兰高速北边盗伐高速公路北侧林带杨树十棵(经鉴定2.5227立方米),同年5月31日凌晨到广平县东张孟乡烟屯村西北地青兰高速北边盗伐高速公路北侧林带杨树十二棵(经鉴定3.5066立方米)。因被群众及时发现报警,二人驾车逃跑。被告人李铁林在公安民警追赶途中跳车逃跑。同年9月20日到广平县公安局东张孟派出所投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铁林伙同他人,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盗伐他人林木8.304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铁林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铁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铁林伙同豆小强(已判决)携带手锯、电锯等工具驾驶机动三轮车,分别于2014年3月份先后两次到曲周县依庄乡东三塔村东南地青兰高速南侧盗伐高速林带杨树八棵(经鉴定计材积0.774立方米)、十三棵(经鉴定计材积1.5013立方米),同年4月20日前后的一天晚上,到广平县东张孟乡烟屯村西北地青兰高速北边盗伐高速公路北侧林带杨树十棵(经鉴定计材积2.5227立方米),同年5月31日凌晨到广平县东张孟乡烟屯村西北地青兰高速北边盗伐高速公路北侧林带杨树十二棵(经鉴定计材积3.5066立方米)。因被群众及时发现报警,二人驾车逃跑。被告人李铁林在公安民警追赶途中跳车逃跑。同年9月20日到广平县公安局东张孟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烟命臣证言,证实2014年5月21日凌晨3时10分左右,其见西边过来一辆三马车,车上拉的全部是树干没有树枝,都是锯成段整齐的横着装在车上,和正常买树的人不一样,而且又是半夜从西边地里过来,其分析一定是偷树的,所以就打电话报了警。天明之后到青兰高速两边看了看,发现东张孟乡烟屯村烟新起位于青兰高速北侧地里的树被盗了,然后就通知了烟新起。烟新起地里被盗了十二棵杨树,粗的直径有50公分左右,细的也有20多公分。2、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在停放于广平县南韩村乡大未庄村东西大街上的福田白色小货车上睡觉,听到咣当一下被惊醒,发现车灯和车门都被碰坏了,其就开车去追,追到村东边十字街,拉树的三马车被派出所的民警抓住了,其听民警说对方是偷树的,逃跑过程中把其汽车给碰坏了。碰坏其汽车的三马车是一辆时风蓝色带驾驶室的三马车,车上装了一车树。3、被害人烟新起陈述,证实2014年5月31日凌晨,其在东张孟乡烟屯村青兰高速北边种的杨树被盗,后去地里数了数,总共十二棵树,偷树的人只将树干锯成段拉走了,树枝都留在了现场。粗的直径有50公分左右,细的也有20多公分。4、被害人陈某陈述,证实其听说派出所抓住了偷高速公路两侧树木的贼,去地里看了一下其家地里的杨树也被偷过。年前其家地里的树就被先后偷过许多,过了年之后一直没有去地里,今天下午去地里看了看,今年以来又被偷了许多,而且也不是一次偷的。5、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其位于其曲周县候村镇东三塔村村东南地青兰高速南侧,高速林带的杨树去年就被盗伐过,今年过了年也被盗伐过两三回,具体时间弄不清了。被盗的杨树大概有二、三十棵吧。粗的有二十公多公分,细的有十几公分。6、同案人豆小强供述,供认2014年5月31日晚上10点半左右,其又开着三马车到西里村叫上铁林,直接到广平县东张孟乡青兰高速公路边上,将三马车停在高速桥下,然后其和铁林拿着电锯,就到桥北边路东的地方偷树,大概锯倒了有十二,三棵杨树,然后铁林就用绳子量好,将树干锯成一截一截的,只要树干,不要树枝。据完后二人就将三马车开到跟前装上三马车,就沿着来时的路走到东张孟乡的南北路上向南走了,后来上了309国道向西走时被派出所民警发现,最后在一个村里的大街上被派出所民警抓获。以前还在曲周县侯村镇东三塔南地高速公路南边偷过两次,还在这次偷树的地方东边偷过一次。7、广平县林业局证明,证实被告人豆小强四次盗伐林木43棵共计材积8.3046立方米。8、烟屯村委会、东张孟乡政府、广平县林业局证明及曲周县青兰高速公路绿化林带管护协议书,证实青兰高速两侧防护林带树木所有权归被占土地村民所有,林木达到采伐年限后,按照有关部门采伐计划,经林业部门批准方可进行采伐。9、烟屯村委会证明,证实被告人豆小强2014年5月31日盗伐的杨树十二棵返还被害人烟新起。另有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证明、提取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铁林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林木8.304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对其犯盗伐林木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铁林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森林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铁林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书强审 判 员  石广霞人民陪审员  袁 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小陆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