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董从平与李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从平,李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800号原告:董从平��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李芹,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周松,固镇县刘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从平与被告李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从平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从平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 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