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883号原告:张某某,男,1979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龙某某,女,198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于2015年4月2日开庭,原告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花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