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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883号原告:张某某,男,1979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龙某某,女,198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于2015年4月2日开庭,原告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花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