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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211号原告王某某,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垣曲县冶炼厂职工,住垣曲县。被告张某某,女,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张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谭荷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