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念送、郭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念送,郭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264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龙全,该联社新城信用社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斌,该联社新城信用社信贷专管员。被告郭念送,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郭勇,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念送、郭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念送、郭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对被告郭念送、郭勇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郭念送、郭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庞秀霞审 判 员 任兰贤人民陪审员 张圣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