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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垦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新疆四维达科技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与丁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四维达科技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丁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垦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四维达科技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负责人王卫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健,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霍垦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丁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支行的银行存款81850元(捌万壹仟捌佰伍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党库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尚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