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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庄建荣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建荣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147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建荣,无业。2003年6月因嫖娼被张家港市公安局治安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2007年11月因寻衅滋事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198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4月30日释放。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建荣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高、被告人庄建荣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12月间,被告人庄建荣伪造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0412号民事调解书1份,后于同年12月18日持该份伪造的民事调解书到张家港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中心,将父亲庄某名下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东湖苑小区9幢402室的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被告人庄建荣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庄建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庄某、蔡某、唐某、金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民事调解书、购房发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建房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被告人庄建荣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庄建荣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庄建荣有前科劣迹,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庄建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建荣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