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蒲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12月24日,四川省江油市人。被告:唐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22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2015年3月27日原告以被告现不在户籍地居住,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邓彦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