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二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诉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二初字第391号原告: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邑县千秋路。法定代表人:底国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底彦霞,女,回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底宁,男,回族。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红旗岭镇红旗大街54号。法定代表人:吴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学军,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我院已经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应以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果为依据,待该案结案后,本案再开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金 霞审 判 员 赵 君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