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察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唐努尔_加勒卡斯与曾凡军、王多满、哈米提_吐尔汗别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努尔·加勒卡斯,曾凡军,王多满,哈米提·吐尔汗别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察民初字第343号原告:唐努尔·加勒卡斯,男,维吾尔族。委托代理人:蔡萍,伊宁市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凡军,男,汉族。被告:王多满,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彭保卫,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米提·吐尔汗别克,男,哈萨克族。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努尔·加勒卡斯诉被告曾凡军、王多满、哈米提·吐尔汗别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努尔·加勒卡斯诉称,2014年4月9日我受被告王多满雇佣给其承包的被告曾凡军位于本县纳达齐乡建住房提供劳务,约定每天劳务费150元。2014年5月5日在劳动时,被告王多满雇佣的被告哈米提在开铲车运送砖块时,不慎将我左手挤压。事故发生后,被告王多满将我送到农四师医院治疗,经检查我左手左桡骨远端、尺骨茎突骨折住院治疗,治疗费用由被告王多满支付。经鉴定,我左腕关节损伤的伤残等级为10级,由于被告哈米提系被告王多满雇佣,被告曾凡军将房屋发包给没有建房资质的被告王多满,我是在提供劳务时受伤且没有过错,故要求三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14592元、误工费3450元、护理费230元、营养费2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26222元。被告曾凡军辩称,我与被告王多满是包工包料的形式,将我的房屋交于被告王多满承建,原告受伤的事情我不知道,也与我无关,我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多满辩称,原告受伤是与被告哈米提在劳动期间打闹造成,原告自身有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应由原告和被告哈米提承担,对原告的损失计算结合原告举证审核确认。被告哈米提·吐尔汗别克辩称,我是受被告王多满雇佣,提供的劳务是由被告王多满安排,我也没有钱,赔偿不了原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多满赔偿原告唐努尔·加勒卡斯经济补偿款16000元,于2015年4月3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曾凡军、哈米提·吐尔汗别克对原告唐努尔·加勒卡斯的��害赔偿不承担给付责任;三、原告唐努尔·加勒卡斯与被告曾凡军、王多满、哈米提·吐尔汗别克就此事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努尔·加勒卡斯负担25元,被告王多满负担75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