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只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烟台联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烟台联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兆明,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联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美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烟台联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7元,减半收取为1084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成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