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商外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嘉兴市融融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宇佳电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市融融贸易有限公司,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嘉兴宇佳电子有限公司,嘉兴宇达助剂有限公司,傅庆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商外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融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山西路加拿大嘉兴科学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傅敏奎。委托代理人:徐建民、徐涛,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住所地:嘉兴市中环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陈永惠,行长。委托代理人:滕义富、顾涛,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嘉兴宇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加拿大嘉兴科学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傅艺珠。原审被告:嘉兴宇达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320国道北侧(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企业服务中心内*幢***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傅庆平。原审被告:傅庆平,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梧桐街道环北新村4幢2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87********。上诉人嘉兴市融融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原审被告嘉兴宇佳电子有限公司、嘉兴宇达助剂有限公司、傅庆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4)嘉南商外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兴市融融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嘉兴市融融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兴市融融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嘉兴市融融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帅国珍代理审判员 王黎明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