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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外执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文军与李成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军,李成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外执字第888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军,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李成禹,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申请执行人张文军与被执行人李成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的(2013)外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文军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文军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成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李成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外执字第8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文军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成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