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云富与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张云祥、张爱华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富,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张云祥,张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初字第10号原告张云富(曾用名张云贵),男,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叶明清,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徐春晖,市长。委托代理人邱芝杰,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岚文,男,住武夷山市。第三人张云祥,男,住武夷山市。第三人张爱华,男,住武夷山市。原告张云富诉被告武夷山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张云祥、张爱华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原告张云富以先申请撤销(2001)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再行起诉为理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云富负担。审 判 长 张 丽审 判 员 陈垱旺人民陪审员 陈隆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