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李明东与庞双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东,庞双双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行民初字第17号原告:李明东,农民。被告:庞双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东与被告庞双双变更抚育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明东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李明东承担。审判员 姜同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石宝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