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洮民一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岳俊明、王铁英、付广海、张文凯与魏国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俊明,王铁英,付广海,张文凯,魏国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民一初字第361号原告岳俊明。原告王铁英。原告付广海。原告张文凯。被告魏国良。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岳俊明、王铁英、付广海、张文凯诉被告魏国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邵永文审 判 员  袁铁军人民陪审员  汪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