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芳梅与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梅,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张芳梅。委托代理人:李大伟,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秀虹。委托代理人:王小婷、郑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芳梅与被告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芳梅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芳梅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芳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永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田 玲